一、民事調解找什么部門?
民事調解找法院或者是當?shù)氐拇逦瘯?,居委會以及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由于調解制度沒有強制力,是基于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場是無法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靠前百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調解的程序是什么?
1、心理疏導
所謂心理疏導,即扶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tài),為其搭建一個思想交流的平臺。當事人發(fā)生***的原因很多,其中,情緒對立是一個重要因素。審判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輔導,首先做當事人的態(tài)度工作。
2、癥結把握
所謂找準癥結,即積極幫助當事人對案情進行認真地分析,使當事人對***產(chǎn)生的原因、過程、結果及帶來的危害性有一個全面、真實地認識,找出問題所在。調解階段分析案情不同于判決的事實認定,審判人員應當緊緊圍繞當事人的主張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輔以證據(jù)規(guī)則。案情分析應當實事求是,事實的確認要力爭全面、翔實,力戒未經(jīng)當事人認可而由調解人單方面武斷地作出判定。通過與當事人交流案情,力求將當事人發(fā)生***的癥結把準、拿實。
3、法制教育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調解效率的現(xiàn)象,有的調解工作人員只是單方面強調當事人的自愿,而漠視了調解的合法性。合法是調解的最根本原則,調解的過程即是法制教育的過程。在調解過程中,對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調解人員應進行耐心、細致的宣傳和解答,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當事人的不良及違法行為,調解人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說服教育工作,幫助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
4、和解促成
促成和解,是在把握***的癥結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規(guī)勸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的過程。這是調解工作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要申明利害得失,權衡效率與后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寓之以法,使當事人主動讓步,從而找到一個雙方認可的***處理方案。
調解是一種手段,但協(xié)議的達成必須是以當事人的自覺、自愿為前提,任何強行調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否則,即使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予以簽字,也因違反自愿原則,協(xié)議不會得到很好地履行,甚至導致當事人申訴不止。
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當中,民事調解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調解活動,可以找當?shù)氐娜嗣穹ㄔ夯蛘呤钦耶數(shù)赜袡嗤慕M織機構來組織調解,這是屬于合法的一種方式,而且民事調解協(xié)議書也會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