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司機張先生因駕車一時疏忽撞死了一名流浪漢,不僅受了刑罰,而且還賠償了50多萬元。張先生本想著車子上了保險,這一款項保險公司自然會承擔,可沒想到,事后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拒賠理由是事故賠償款至今沒有實際受益人。
這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11年1月5日,當時,張先生到山東省臨沂市出差,途經(jīng)臨沂市區(qū)某十字路口時,因疏于觀察,與醉酒后躺在馬路中間的一流浪漢相撞。事發(fā)后,流浪漢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這次事故中,張先生被交警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并根據(jù)相關(guān)要求,向當?shù)胤ㄔ豪U納了交通事故預付押金56萬元。因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當?shù)胤ㄔ号刑帍埾壬?**一年,緩刑兩年,同時根據(jù)事故責任推定張先生承擔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賠償款共計53.5萬元。
由于流浪漢身份不明,找尋法定繼承人無果,50多萬元賠償款便一直押在法院。張先生緩刑考驗期滿后,這一賠償款仍無人認領(lǐng)。去年底,法院將賠償款移交給當?shù)孛裾?,并在移交書中聲明待無名氏身份確認后,由其法定繼承人申領(lǐng)。
當時,對于自己支付的53.5萬元巨額賠償款,張先生一點也不擔心,因為出事的這輛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汽車損失保險與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自然會“報銷”這筆款項。
然而,令張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事后他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認為,當?shù)胤ㄔ核贫ǖ馁r償金還沒有實際賠付?!耙驗榘凑辗梢?guī)定,這筆錢是要賠給死者近親屬的,現(xiàn)在死者身份未明,錢賠給誰,怎么賠,賠多少,都是問題。”
“明明買了保險,賠償款也付了,為什么不能理賠?”無奈之下,張先生于今年2月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為自己維權(quán)。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先生在事故中所花費的醫(yī)藥費和車輛損失費2萬多元,而對于張先生提出的53.5萬元賠償款理賠不予支持。
承辦該案的相關(guān)法官介紹,依據(jù)我國的保險法,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理賠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已經(jīng)向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張先生向相關(guān)部門繳納的僅僅是賠償款押金,不能就此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賠償義務。法院認為,53.5萬元賠償款,是事發(fā)地法院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推定的賠償金額,具有不確定性,而這一款項也未實際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人士認為,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從刑事和解入手,讓民政部門作為“無名氏”被害人的權(quán)利主張人,不參加訴訟,只充當被害人賠償金的保管者,其后,民政部門與肇事方簽訂民事和解協(xié)議,在得到賠償金后需開設(shè)獨立賬戶進行保管。公安部門對死者進行DNA取樣并保存,如果日后有死者家屬進行認領(lǐng),由公安部門進行鑒定,如果無人認領(lǐng),在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后,賠償金應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