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成都市人民***令第78號《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靠前章 總則
靠前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qū)(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以下統(tǒng)稱五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guī)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應協(xié)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fā)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補償?shù)怯洝?/p>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yǎng)殖專業(yè)戶按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征用后按規(guī)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guī)定標準補償。企業(yè)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guī)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yè)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批準后執(zhí)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yè)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shù)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shù);按被征用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shù)。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yè)、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 ,實行自謀職業(yè)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yè)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退養(yǎng)回鄉(xiāng)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guī)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yǎng)安置對象。退養(yǎng)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十八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xiàn)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十九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yǎng)后由勞動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二十條 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fā)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xiàn)(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jù),按下列規(guī)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并按相鄰區(qū)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guī)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實行現(xiàn)(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jù),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guī)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 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yè)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xiàn)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xiāng)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zhèn)居民和回鄉(xiāng)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yè)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guī)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qū)人民***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經依法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青白江區(qū)、龍泉驛區(qū)和縣(市)人民***,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