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沒有追認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未獲追認的話合同是無效的。
1、返還財產(chǎn)。返還財產(chǎn)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chǎn)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chǎn)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shù)谋壤?/p>
3、行政處罰。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chǎn)生追繳財產(chǎn),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于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chǎn)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并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方式和時間
1、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chǎn),或者行為人未經(jīng)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chǎn)而事后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guī)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
2、追認的時間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_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fā)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盡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法律關系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guī)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并沒有規(guī)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tǒng)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這里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chǎn)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