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反訴時間和條件是怎么規(guī)定的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后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并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反訴的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jīng)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過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于判決的執(zhí)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二、民事訴訟一審時間:
簡易程序:三個月
普通程序:六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靠前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靠前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反訴其實也很好理解,是同一場訴訟活動當中的被告根據(jù)當前的訴訟活動提起的訴訟,同一場訴訟活動合并審理,在節(jié)省訴訟成本的同時,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審理工作。很多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被告不一定就是如原告所訴的那樣,可能民事***的根本性原因還在于原告一方。
反訴是指被告對原告所提出的反請求,反訴也是存在訴訟時效的,要在案件受理后,法院結束辯論前提出。法院一般會先通知舉證期限,而且舉證期限一般都在開庭之前,這個時候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