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市場經濟當中,有很多的人都會需要用到合同,在民法典的規(guī)定當中,雙務合同中包含了三大抗辯權,分別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這三種抗辯權的行使是需要符合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條件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
一、三大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1、目的相同
無論何種抗辯權,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維護交易次序,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作。
2、適用范圍相同
三種抗辯權只能發(fā)生在雙務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三種抗辯權均只能存在于雙務合同中,單務合同中無從發(fā)生。所謂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對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由于抗辯權產生的基礎在于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在本質上的牽連性,因此抗辯權僅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各類單務合同及非真正的雙務合同。
3、權利效力相同
此三種抗辯權均屬于延期抗辯權而非永久抗辯權。因此均僅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行使,而不能消滅請求權也不能消滅自己所負擔的債務,當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或提供提保后,抗辯權歸于消滅,必須恢復履行自己的義務。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此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主動援用。當事人如不行使此項權利,又不履行自己義務,即應負逾期違約責任。
二、三大抗辯權的區(qū)別
1、主張權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2、法律義務不同
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通知和舉證兩項隨附的義務。主張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前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可直接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張權利。不安抗辯權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張權利。
商標法領域的在先用權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核準注冊后,該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但該使用人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也不能轉讓或許可該未注冊商標。先用權是針對在先注冊的商標的,故該制度主要存在于實行注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qū)。
因為如果離開該項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將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當市場聲譽的未注冊商標搶先注冊,然后反過來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標信譽可能會因為這種搶注行為而喪失殆盡,搶注者則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他人已經建立起來的商品信譽和市場聲譽占領市場,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在于,保護雖沒有注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從而穩(wěn)固已有的社會經濟關系,實現(xiàn)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綜上所述,很多人都不知道三大抗辯權是什么意思,其實三大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的抗辯權,在發(fā)生法定的事實的時候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需要適用三大抗辯權必須是在雙務合同當中才能夠適用,這也是為了促進雙方的交易和維護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