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離婚手續(xù)時,需要對共同財產分割做出約定。在家庭財產中,房產可以說是最重要的不動產了。關于房產的分割比較復雜,需要嚴格做出認定。那么,新婚姻法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針對這個離婚案件中常出現(xiàn)的問題,小編給大家做個解答。
一、新婚姻法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屬于共同財產。按照新婚姻法規(guī)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我們清楚了新婚姻法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按照新婚姻法規(guī)定,在夫妻存續(xù)期內買房,不管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等原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