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的范疇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借貸即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約定利息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惫拭耖g借貸合同是單務、實踐或要物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受合同法調(diào)整,只要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示即可以認定為有效,借貸利息沒有約定,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不予支持;約定利息的,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屬合同***的一種,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針對于在民事訴訟民間借貸管轄法院的問題,上面已經(jīng)給出了很直接的解釋。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都可以受理此類案件。其實在我們的身邊真的是很常見到借款人在借款后出逃的。這種行為無論是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是不被認可。最終都會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