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法律特征:
1、股東的單一性。
2、資本的單一性。
3、責任的有限性。
股東的單一性。
無論是一人發(fā)起設立還是股份全部轉歸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xù)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二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資本的單一性。
公司的全部財產形式上或實質上歸單個股東所有,資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數決等原則面對一人公司的出現(xiàn),都遭遇到了尷尬。
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如果按照傳統(tǒng)公司法觀點考量,企業(yè)有三種存在形式:合伙企業(yè)、獨資企業(yè)和公司企業(yè)。在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公司越來越來越彰顯出其極強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責任的承擔。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本節(jié)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章靠前節(jié)、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一人公司的登記注意事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一人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一人公司的股東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靠前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