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包括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fā)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xù)發(fā)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fā)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后續(xù)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fā)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qū)域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有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
經協(xié)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并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八)、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后,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在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下,人民公安機關會在接收報警申請之后七個工作日進立案偵查,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是不進行立案會進行駁回,并告知駁回的理由。
但是不等于不處理,會進行治安的方式進行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