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什么
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如下:
1.執(zhí)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tài)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2.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tài)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斷然行動。
3.一般性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包括行政拘留
行政強制措施不包括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
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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