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靠前審刑事判決書格式由哪些部分組成?
靠前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⒈標題
分兩行寫:在文書的上部正中寫“×××人民法院”。判處涉外案件時,各級法院均應冠以中國的國名,字體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稱下一行正中寫“刑事判決書”,字型要比正文大兩號,以便醒目。值得注意的是:文種名稱之前不加審級,也不加表明文書性質的詞語,如“有罪”等字樣。
⒉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文書編號。
如:“[年度]×刑初字第×號”。
⒊公訴機關和訴訟參加人情況
對于公訴案件,先寫公訴機關即檢察機關名稱。如:“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能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
對于自訴案件,先列自訴人。寫自訴人的身份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yè)或職務、單位和住址。自訴人有數(shù)人的,依次列寫。
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在寫完公訴機關或自訴人之后,寫被告人身份等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別名、化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yè)、單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經(jīng)受過刑事處分、勞動教養(yǎng)處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間逃跑過的,可能構成累犯或者有法定從重、加重的情節(jié),應寫明其事由和時間;因本案受到強制措施的,應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時間。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審查過,在此期間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應寫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應寫明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下還應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應按主犯、從犯的順序依次寫出每個被告人的身份事項。
在辯護人一欄,如辯護人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如辯護人是其他人的,寫“辯護人:×××,性別,年齡,在××單位擔任××工作,與被告人是××關系”。
自訴案件自訴人和公訴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應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書寫。其代理人的寫法與辯護人的寫法大致相同。
⒋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
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指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jīng)過的表述,包括以下內(nèi)容:案由和案件來源,即寫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來(要寫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時間,以便計算審判期限);審判組織,即寫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是公開進行的,還是依法不公開進行的(寫這一內(nèi)容關系到是否貫徹公開審判原則);公訴人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等到庭情況等。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有不同的寫法,分別是:
⑴公訴案件。寫:“×××人民檢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該院提起公訴。該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痢痢寥嗣駲z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p>
⑵自訴案件。寫:“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向該院提起控訴。該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或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⑶自訴、反訴并案審理案件。寫:“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訴;該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訴人×××犯×罪提起反訴,經(jīng)審查能夠成立。該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對本案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自訴人(被反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人(反訴人)×××及其辯護人(委托代理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p>
對于一些報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與“現(xiàn)已審理終結”之間,增寫“經(jīng)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并作出決定”。
(二)正文
1.事實
理由和判決結果的成立要以事實為基礎。
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nèi)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其次,重點寫法院查明的事實。這一事實,是有罪、無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據(jù),所以要遵循“忠實于事實真相”的原則來寫法院查明的事實。具體說來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敘寫犯罪事實的內(nèi)容,要寫明犯罪事實的七個要素,犯罪事實要寫全面,反映案件行為人犯罪行為事實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jié)、結果必須周全。有的時候還要寫上被告人的事后態(tài)度、表現(xiàn)。關于時間,要求精確,根據(jù)時間本身可以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體寫出年、月、日、時;關于地點,要寫得確切,不要把相似的地點名稱搞混淆,特別是作案地點的詳細地址一定要寫得精確;關于動機,應當把犯罪的真實動機即真正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nèi)心起因寫清楚;關于目的,這一構成犯罪主觀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須是犯罪行為人心理狀態(tài)中所希望達到的外部結果;關于手段,通過寫實施犯罪行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關于情節(jié),要寫明犯罪行為的過程,通過犯罪各階段的情況和變化,反映出“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以及“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情況;關于結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還是“后果特別嚴重”的情況。
⑵通過對主要證據(jù)的分析論證來說明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是準確的,即犯罪事實要確鑿。事實是否真實可靠,要讓證據(jù)來說話,因此,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敘寫犯罪事實時,要列舉經(jīng)法院查證核實的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jù)來證明犯罪事實。證據(jù)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并且經(jīng)過查證屬實的事實。根據(jù)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證據(jù)有七種類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和處以刑罰。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訴機關、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經(jīng)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如果是主要根據(jù)間接證據(jù)定案的,證據(jù)與證據(jù)之間要能夠相互印證。
證據(jù)的寫法多種多樣。案情簡單的,可以集中舉證分析論定;案情復雜的,可以一邊敘事,一邊舉證;一人多罪或者集團犯罪案件,還可以分項或者逐人逐罪舉證,分析論定。如:“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的報案和陳述筆錄,有證人×××、×××的證詞,有××公安局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有查獲的作案工具鐵錕、三角刮刀,有查獲的贓款現(xiàn)金××元及法醫(yī)鑒定書為證,經(jīng)當庭查證屬實,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在庭審中也供認不諱。”證據(jù)必須具體引述,而過去有的一審刑事判決書不重視引述具體證據(jù),用一些公式化的寫法,如“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被告人亦供認不諱”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證、物證、書證在卷,足以認定”等套話,顯得空洞無物。不過證據(jù)的寫法也不能過于繁瑣,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
⑶敘述犯罪事實要重點突出,要把能證明被告人罪行、罪責實質性的事實,重點表述,而對定罪量刑意義不大或沒有意義的情節(jié)應略寫或不寫。被告人數(shù)次犯一種罪,或者是數(shù)次犯數(shù)罪的案件,必須突出主罪,通過突出敘述主罪、根據(jù)需要敘述次罪來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質特點。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以主犯為主線進行敘述。集團犯罪案件,可先綜述集團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再按主犯、從犯或者罪重、罪輕的次序分別敘述各個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確切的詞語重點突出、詳略得當?shù)貋韺懛缸锸聦?,才能把犯罪事實敘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語言、過分概括的語言的寫法是不允許的。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闡述法院為什么如此判決,是把案件的事實、情節(jié)和裁判結果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媒介。其核心內(nèi)容是針對案情特點,運用法律規(guī)定和立法原理與犯罪構成原理及要件,分析被告人行為的實質,論證應該如何處理,從而定出懲罰犯罪的具體措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闡述理由必須以法院認定的事實為依據(jù),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準繩,有理有據(jù),力求結構嚴謹,語言精練。具體說來,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闡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過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動機、目的罪行表現(xiàn)、危害后果,來論證被告人的罪行性質,惡性程度和造成的嚴重影響,以刑法分則各條規(guī)定的罪狀特征為依據(jù),以被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基礎,確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只有符合這樣的性質,才能成立本罪。另外,還應注意不要把犯罪構成要件作為從重處罰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著自身的特點,所以闡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點,堅持從案件性質本身出發(fā)的原則來寫理由。對于犯數(shù)罪的應當先定重罪,后定輕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應依法確定主犯、從犯、協(xié)從犯的罪名。法院認定的罪名與公安、檢察機關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對此作出分析、說明。
⑵對控、辯雙方的意見加以分析說明。控、辯雙方的意見,在一審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或自訴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在書寫理由部分時,必須對控、辯雙方所持的主要論點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確的,表明予以采納;錯誤的,予以據(jù)理批駁。
⑶正確處理事實、理由、判決三者之間的關系。判決理由在判決書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必須上與已經(jīng)認定的事實、情節(jié)相適應,下與判決結果相一致。這樣,事實、理由、判決三者之間才能相互照應,無懈可擊。
理由和事實相一致,即闡述理由時要遵守“以事實為根據(jù)”的原則,從案件的主要事實、情節(jié)出發(fā)來分析評定被告人的罪行實質。行為的惡劣與輕微,是什么程度就論述到什么程度??梢愿鶕?jù)被告人的罪責、表現(xiàn)和認罪態(tài)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的條件。對共同犯罪或者集團案件,應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分別論證其罪行輕重。理由和判決相一致,即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評斷之后,得出應該判處某種刑罰的結論。已經(jīng)過時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有爭議的法學理論,與社會主義法律原則不相適應的舊道德規(guī)范,都不能作為主論或駁論的論據(jù)。具體寫作時,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寫簡單的結論,生硬地確定罪名。理由和判決結果之間的任何矛盾之處都應杜絕,比如不能對有罪的判決作無罪的論述;不能對無罪的判決作有罪的論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質說得非常惡劣嚴重,而判決結果卻很輕,只是判處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罰;不能在理由部分論證被告人構成了甲罪,而判決結果卻以乙罪論處,如在理由部分論證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搶劫罪,而最后的判決結果卻以***罪來論處等。
⑷正確援引適用的具體法律條款。援引法律條款是為判決主文提供法律依據(jù),能否準確、全面地引用法律條文涉及到能否正確定罪量刑,直接關系到刑事判決的質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針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具體引用與之相適宜的條款。引用法律條款,首先要求準確,要恰如其分地適合判決結果;其次要求具體,應引用到《刑法》分則條文的外延最小的規(guī)定,有條、款、項的,一定要引用到項;三是要求全面,該引用的條款都要引用,不能遺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條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條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條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關定罪與確定量刑幅度的條文,后引述從重、加重、從輕、減輕的條文。先引主刑的條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條文。一人犯數(shù)罪的,應逐罪引法律條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關的法律條文,必要時應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條文。集團犯罪案件,應結合分項判處,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條文。既要引用實體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應先引程序法后引實體法,還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條文的名稱要用全稱,不能用簡稱。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是依照法律條文的具體規(guī)定,對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無罪,犯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的處理結論,是判決書的實質部分,必須嚴格推敲,做到判決結果與事實、理由、法律相適應。一審有罪判決書應這樣寫判決結果:先寫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續(xù)寫判處什么刑罰。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寫,不能不寫或濫定。以往有的判決書不寫罪名,只寫刑罰,如“判處被告人李××***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還有的判決書中出現(xiàn)過“判處***犯王××拘役六個月”,沒有用專句把罪名表述出來,是不妥當?shù)?
一些諸如“***害干部罪”等不規(guī)范的罪名表述也是應當避免的。一案多人的,應以罪責的主次或者應判刑罰的重輕順序,逐人分項引述法律依據(jù),定罪判處;數(shù)罪并罰的應當分別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總則第4章第4節(jié)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對犯罪分子的贓款贓物,應分清情況,判決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予以沒收。對于財物多、種類雜的,只在判決書上寫明其種類和總數(shù),另列清單作為判決書的附件。機關、團體、企業(yè)或事業(yè)單位構成犯罪被判處經(jīng)濟處罰的,首先應寫明被告人(單位)犯什么罪,其次寫明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的種類和數(shù)額。具體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種類和數(shù)額。沒有的不寫此項)”
(三)尾部
尾部是判決書的結束部分,應依次寫明以下內(nèi)容:
⒈交待上訴權和上訴審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寫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nèi),通過該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如果是自訴案件,上訴狀副本的份數(shù),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寫明。
⒉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審判長、審判員(代理審判員)依次署名,如系獨任審判則由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署名。對于經(jīng)院長或者庭長指定擔任審判長的,不論本原來是審判員還是助理審判員的,應一律以“審判長”名義署名。助理審判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按照《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其署名應為“代理審判員”。
⒊判決的決定日期在署名的右下方寫明判決的年月日,如果是經(jīng)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寫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日期,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⒋書記員署名在年月日下方署書記員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間的左下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條戳,以示核對。
二、一審刑事無罪判決書內(nèi)容
人民法院對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靠前審程序審理終結,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確認被告人被控告的行為并不存在或不構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無罪所作的書面決定,稱為靠前審刑事無罪判決書。
一審刑事無罪判決書的格式與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基本相同。其結構,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三部分組成,而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的內(nèi)容和寫法上有自己的特點。
一審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結論,對被告人來說,是關系到生死存亡、人身自由等切身利害的決定書,判決書一旦送達,如果不上訴或者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不可能進行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