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二、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54條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