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多數人來說,購買的靠前份保險應該是意外險。因為意外保險具有保費低廉保障額度高的特點,但意外險并不是賠償所有的意外事故,下面以一個
保險意外事故案例,來介紹下意外險的賠償問題。
案例
南京一市民買了一份
交通意外險,根據保障責任,飛機意外保障40萬元、火車和輪船意外保障均為10萬元、汽車意外保障為2萬元。前不久,該市民到外地出差,乘坐單位來接機的公務車時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理由是投保人乘坐的是公務車,而非保險責任中所指的合法客運車輛。無獨有偶,周先生2003年投保了意外傷害險。上個月,他在步行時被一輛電動車帶倒,送醫(yī)后不治。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指出,其死因是“心肌梗塞”。事后,周先生的家人提出賠付要求,卻被保險公司以導致死亡的原因為疾病,不屬意外傷害為由拒賠。
分析
可見,盡管意外險具有“低保費、高保額”的優(yōu)點,但并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獲賠。因為,雖然投保人認為的意外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但在賠付過程中,保險公司還是會嚴格界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否屬于意外險中的“意外”。拿南京市民的例子來說,很多人覺得只要坐車出車禍就可獲賠,實際上該款交通意外險明確,汽車意外保障是指被保險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從事合法客運的汽車,如公交車、長途客車和出租車等遭受意外傷害,才能給付
保險金。由此,投保人乘坐私家車和公務車就不在保障范圍內了。
再拿周先生來說,走在路上發(fā)生事故導致身故,盡管符合保險對于“意外”的定義,卻不符合“外來的”標準。因為,周先生身故是其自身所患心臟病所致,而疾病并不屬于意外傷害險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故此亦無法獲賠。
保險意外事故案例中,周先生被電動車撞倒,引發(fā)了心肌梗塞,導致死亡。面對這樣的情況,保險公司是不賠的,因為根據意外的定義,周先生的死因不符合“外來的”這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