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有沒有規(guī)定周末加班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在這里小編提醒您,加班工資涉及到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于加班與否,需要提起萬分注意,相關的加班費需要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單位做好協(xié)商,而加班工資的發(fā)放也不能采用物資補貼等方式替代加班費,必須以工資薪酬的形式計算。
二、勞動者是否有權(quán)拒絕加班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quán)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于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chǎn)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chǎn)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chǎn)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我國現(xiàn)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fā)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規(guī)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三、相關法律規(guī)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雙休,節(jié)假日和工作以外的所有時間,只要是工作,都是有償工作。上班是為了什么,肯定是為了多掙錢,一樣老板開辦公司是為了什么,也是為了掙錢。老板想少給,員工想多要,所以有勞動法做保障,其次最重要的是雙方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