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案件主犯和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2、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shù)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在詐騙案中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視為從犯。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jīng)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
往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chǎn)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xiàn)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chǎn)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chǎn)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chǎn),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chǎn)處分。
處分財產(chǎn)表現(xiàn)為直接交付財產(chǎn),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或者承諾轉移財產(chǎn)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chǎn)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chǎn),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chǎn)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jié)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著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
詐騙案件只要存在多人犯罪的,是有主從犯之分的,執(zhí)法人員一般在認定時就需要確定領導者是誰,起到次要或者輔助者是誰,這樣才能確定違法者該如何處罰,構成詐騙罪者輕者處三年以下的***,重者是會按***來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