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怎么做
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在票據(jù)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jù)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jù)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shù),在背書欄或票據(jù)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jù)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以背書的方式進行。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yè)財務章和法人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后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yè)名稱必須與后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jù)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jù)債務人發(fā)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jù)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jù)關系。背書轉讓后,轉讓人并不退出票據(jù)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jù)權利人轉變?yōu)槠睋?jù)義務人,并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jù)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jù)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jù)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xù)的票據(jù),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jù)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jù)權利不受票據(jù)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三、匯票背書的轉讓限制有哪些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jù)法規(guī)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票據(jù)法》
第三十條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jù)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第三十二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后手是指在票據(jù)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jù)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xiàn)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第三十七條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金額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