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運合同中,提單是種很重要的書證,通過提單收貨人可以明確地知道貨物上船的日期,但是有時候因為賣方未按時交貨就會出現倒簽提單的情形,其實倒簽提單嚴格地說起來算是一種違約行為,那么倒簽提單的風險在哪里呢,下面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倒簽提單的風險在哪里?
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在班輪運輸中,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可能已訂有貨運協議,也可能已經定艙,取得定艙單,或托運人已填具托運單或與承運人通過電傳、電話達成裝貨協議,因此正反兩面印有提單條款的提單不一定就是承托雙方之間較早的合同,只是運輸合同已經訂立的證明;但如果承托雙方除提單外并無其它協議或合同,則提單就是訂有提單上條款的合同的證明。
但是,當提單轉讓給善意的受讓人或收貨人時,按照有些國家的提單法或海商法規(guī)定,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按提單條款**,即此時,提單就是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因為收貨人不是承托雙方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他無法知道他們之間除提單以外的契約關系,他只知道手里的提單,只能以此作為運輸合同。承運方沒有意識到提單的這一重要性質,而應托運人請求倒簽日期,以掩蓋托運人的違約事實,屬于偽造單據的違法行為。提單的日期應該是該批貨物裝船完畢的日期。根據買賣合同,賣方應在買方開出的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之前或當日完成裝運,原則買方可無條件撤銷買賣合約并提出索賠。
因此,在實踐中有許多交貨人未能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之前交付運輸,為使該提單能夠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而付貨人可以順利結匯,交貨人往往要求承運人倒簽提單,即實際裝運日期比提單簽發(fā)日期晚。倒簽提單行為是偽造單據的行為,屬于托運人和輪船公司合謀以欺騙收貨人的欺詐行為。收貨人一旦有證據證明提單的裝船日期是偽造的,就有權拒絕接受單據和拒收貨物。收貨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托運方)的法律責任,而還可以追究輪船公司的責任。
這種違約后果無論對賣方或輪船公司都是嚴重的。所以,承運人在遇到托運人要求倒簽提單的情況下,要格外謹慎,因為交貨人(托運人)要求倒簽提單最大的可能是利用此來欺瞞收貨方;因為如果收貨人同意發(fā)貨延期付運,那么發(fā)貨人可以利用要求對方修改信用證的方式,而不必要求倒簽提單。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發(fā)貨人要求倒簽提單多是因為收貨人不同意延期裝運。
在這樣的情況下,承運人若簽發(fā)了倒簽提單,則令被收貨人認為承運人和托運人共謀偽造單據進行欺詐,從而使承運人卷入不必要的***中。承運人若簽發(fā)了倒簽提單,會造成何種后果呢?提單所注明的日期能否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結匯的條件之一,如果日期已過,即使是一天時間,銀行也會以此為理由拒絕接受,而提單日期的真實性只能由承運人一方才能保證。但如果承運人沒能在提單上如實注明裝船日期,那么以后,承運人要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負責。在一些地區(qū),如美國,甚至會將倒簽提單案例入刑事詐騙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