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個人的抗風險能力以便在突發(fā)危機時為自己分擔壓力,人們通常都會為自己、家人、愛車等等買一份保險??梢姳kU對于現(xiàn)代社會的平穩(wěn)運行也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有適應社會發(fā)展變化的保險法也不可或缺。那么新保險法條款在哪些方面需要大家重點關注呢?
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jiān)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yè)的依法合規(guī)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來講,新保險法內容與舊保險法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增設不可抗辯規(guī)則、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財產轉讓理賠并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賠。增設不可抗辯規(guī)則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guī)則,規(guī)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核保期也能獲得賠償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這就意味著,核保期間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財產轉讓理賠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明確人身保險合同
特殊情形的理賠
(1)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利益沖突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理賠中較易發(fā)生爭議。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保險金作為誰的遺產?對該爭議點,新保險法明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應獲賠償舊保險法規(guī)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損害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原法的規(guī)定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針對性地進行了修改完善,規(guī)定“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仍然應當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這次保險法的修改有哪些特點?人們上保險就是為了求得保障,新保險法最大的特點就是更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活動,使保險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們上保險的需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史怎么辦?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更寬松的規(guī)定,告知范圍僅以保險公司的詢問為限。換句話說,保險業(yè)務員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可以不告知。
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病史,若保險合同從成立之日起已經超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客戶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約或拒賠。這既減輕了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也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財產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fā)生轉讓,轉讓后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對于財產保險來說,這是過去存在的較大爭議的問題。
新《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比如,汽車保險合同在沒到期之前,汽車的主人將汽車賣給他人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新《保險法》還規(guī)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相應新保險法條款出臺后,解決了很多現(xiàn)實生活中的爭議,理清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讓投保人在選擇保險產品時更加放心,更加順利。相信大家按照新保險法條款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在購買商業(yè)保險后可以充分的保障自己的民事權益,增強自己在面對突發(fā)事件時的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