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依申請的行為,稅務機關不因納稅人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批準,必須先有申請才有許可,這與稅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對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有區(qū)別。
(二)是一種經(jīng)依法審查的行為。
(三)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四)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以正式的文書、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準。
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yè)印制**;對**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2、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上述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nèi)作出補充規(guī)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guī)定權。
(一)公示許可事項
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
(二)提出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2)在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申請;(3)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
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審查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zhì)內(nèi)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jīng)程序,但是對于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
(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jù)、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jù),并進行申辯和質(zhì)證;(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決定
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nèi)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fā)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準予許可決定書,并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wǎng)站上同時公開。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稅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準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nèi)有效。
(六)變更與延續(xù)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nèi)**變更手續(xù)。
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xù)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七)特別規(guī)定
納稅人申請取得**領購資格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審核后發(fā)給**領購簿,被許可人領購**時,按照批準的數(shù)量、版式領購**。**領購簿一次批準,長期有效。
綜上所述,國家稅務總局行政許可事項是指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與國家稅務總局行政許可有關的事項。公民要自覺注意相關防范措施,依法納稅,做守法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