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就是指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受賄他人或者貪污國有財產(chǎn)的行為,如果被抓住貪污是要受到法律的量刑的,那么貪污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呢?下面就讓的小編為您具體具體介紹吧。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9.16高檢發(fā)釋字[1999]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之有關規(guī)定,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一)貪污案(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jīng)手公共財物的權(quán)力及方便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27日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xiàn)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靠前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ji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jié),利用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jié),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zh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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