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不同。 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quán)而發(fā)生,而靠前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權(quán)而發(fā)生。
(2)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訟并引起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guān)的行政法律關(guān)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6)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二審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即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一個月。
(7)性質(zhì)不同。
人民法院靠前審程序的審判依據(jù)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quán),其性質(zhì)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jù)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權(quán),其性質(zhì)是對靠前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guān)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訴訟在一審處理不好的情況之下,二審也是可以進行處理的,但對于這兩者的審理也是有所區(qū)別的,不僅存在的方式不同,以及還有期限、性質(zhì)、審查對象都是有所不一樣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