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發(fā)現(xiàn)《刑法》中有部分的犯罪也是可以由單位構成的,當然其中也不乏那種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如單位行賄罪。但刑法中規(guī)定的罪名多大400個,究竟其中哪些犯罪是單位成為犯罪主體的呢?相信很多人并不清楚,對此,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犯罪是單位成為犯罪主體
主要是:刑法第120條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罪;第126條違規(guī)制造、銷售**罪;第128條非法出租、出借**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條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第151—153條走私罪;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條妨害清算罪;第175條高利轉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據(jù)罪;第190條逃匯罪;第191條洗錢罪;第198條保險詐騙罪;第201條偷稅罪;第213—219條侵犯知識產(chǎn)權罪;第221—230條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第327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34條第2款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第355條非法提供***品、***罪;第363—365條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87條單位受賄罪;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第393條單位行賄罪;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單位犯罪的主體范圍
1、公司作為單位犯罪主體。
一是皮包公司、空殼公司。這類公司擁有法律確認的形式特征,有公司名稱和營業(yè)執(zhí)照。但沒有單位應具備的實質(zhì)特征,根本就不是單位,自然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在這類公司名義下的犯罪行為應當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二是集團公司、子公司、總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是指對其他公司擁有一定份額以上的股份,直接控制其經(jīng)營活動的公司,集團公司是獨立法人。所以,集團公司符合單位的兩個特征,能夠成為犯罪主體。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成立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我國《公司法》第13條: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它完全具備單位犯罪主體的兩個特征,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偣居址Q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具有法人資格,管轄所屬分公司與非獨立經(jīng)營機構的公司,可見總公司是獨立法人,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分公司是指受總公司管轄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我國《公司法》第13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分公司是經(jīng)法律確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活動。分公司也具有單位的實質(zhì)特征,分公司完全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2、國家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
雖然我國1997年《刑法》將機關列入單位犯罪主體之列,1999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又特別將機關解釋為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但理論界對將國家機關列入單位犯罪主體一直爭論較大。筆者認為,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是法的權威性,并不是國家的權威性。一切社會主體應在法的許可范圍內(nèi)開展活動。任何主體觸犯法律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機關單位在犯罪中得到的是非法利益,且這個非法利益肯定是游離于國家財政之外的。如果不對機關犯罪進行打擊,則非法利益將正當?shù)卮嬖谟诜缸餀C關中,這無異于鼓勵機關犯罪,為本機關創(chuàng)收。這對國家機關必將產(chǎn)生破壞作用;可能寬縱機關犯罪中的責任人員。由于單位犯罪是整體犯罪,其行為由單位成員一個個具體的行為構成,所以,單位犯罪的成立是追究自然人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不將機關犯罪作為單位犯罪處理,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就很牽強,甚至無法追究。
3、租賃、承包經(jīng)營企業(yè)作為單位犯罪。
租賃、承包只是企業(yè)經(jīng)營方式的轉變,企業(yè)的所有者并未變化。租賃、承包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經(jīng)營思路經(jīng)營管理被租賃、承包的企業(yè),形成以自己為權力中心的企業(yè)組織,經(jīng)營收益按合同分配。所以,租賃、承包者也有可能以企業(yè)名義實施犯罪。但是否為企業(yè)利益卻因合同約定不同而不同。如果合同約定采用定額交付租賃、承包費,則無論租賃、承包者怎么經(jīng)營都并不影響企業(yè)利益,其利用單位名義犯罪也只能解釋為為他本人的利益。如果合同約定按收益比例分配,則租賃、承包者的每一個經(jīng)營行為都與企業(yè)利益相關,其利用企業(yè)名義犯罪且非法所得歸于企業(yè)的,就應認定為為企業(yè)利益,即使他個人有所得,那也是以企業(yè)收益的增加為前提的。在靠前種情況下,由于租賃、承包者的行為在單位犯罪主體認定條件僅符合以單位名義一項條件,故不構成單位犯罪,應以租賃、承包者和相關責任人自然人犯罪論。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租賃、承包者的行為同時符合以單位名義和為單位獲取非法利益兩個條件,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應同時追究單位及租賃、承包者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除非是《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單位可以構成此罪的,否則即使以單位名義實施了犯罪行為,此時也是不可以對單位定罪處罰的。而對于單位受賄罪來講,就要與受賄罪做嚴格的區(qū)分了。畢竟大部分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同時也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觸犯的都是同一個罪名。而在單位成為犯罪主體的情況下,自然就會對單位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