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居住權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注銷登記。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二、居住權可以保障終生居住嗎可以。
居住權的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為其設定一個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生。
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即告消滅。
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
另外,居住權規(guī)定在民法典物權編的用益物權之章,也就是說居住權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而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具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無權干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
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其在本質上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
也即是說,居住權人有權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而原則上無須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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