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義務是什么?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后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并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fā)生效力。
6、在公司核準登記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之間的合同,合同即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故股東除需要遵守法律之外,還需要遵守公司章程。
三、足額出資的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0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四、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抽逃出資是指在出資完成后又抽回出資。
(一)根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guī)定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3)第12條的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3)第14條規(guī)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股東義務的規(guī)定實則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類型公司的經營利益,更好的實現經濟發(fā)展,促進國家的發(fā)展。同時規(guī)定股東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司上下全體員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