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法律上明確的規(guī)定質押的設立要以權力和動產做基礎,但是不動產質押在現實生活卻是經常見到的,對于這樣的情形我們不能片面的看待,雖然《民法典》(.1.1生效)對質押的規(guī)定很明確,但是也沒有說不動產質押就是違法的,所以,針對“房產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對此做了相關的分析。
一、房產可以質押嗎
對不動產質押的效力認定,除了要根據《民法典》動產質押的有關規(guī)定之外,還應當依照不動產抵押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也就是說,不動產質押,既要符合動產質押規(guī)定的全部條件,又要不違反不動產抵押中的有關規(guī)定,才是有效的,其質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從我國不提倡不動產質押的立法意圖考慮,在不動產質押較動產質押的效力認定上,對不動產質押的效力認定更應當從嚴掌握,在價值取向上引導人們盡可能減少以不動產設定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房產質押合同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動產質押合同,并載明出質的不動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質押合同為要式合同,必須履行特定的形式,即除了合同當事人設質的一致意思表示外,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合同才能成立。如果當事人只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設定不動產質押的,債權人即使占有了質押的不動產,也應以該質押關系不符合質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而確認質押不成立。質押合同沒有載明出質的具體的不動產的,因該質押合同無明確的質權指向對象,缺少質權成立的物質基礎,也應當歸于不能成立。
(二)出質人對出質的不動產必須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對出質的不動產,出質人應當具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享有處分權才能出質。否則,不發(fā)生質權設定的效力。關于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債權人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仍可對質物行使質權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僅適用于動產質押,而不能擴大和套用到不動產質押上來,不動產質押出質人對質物一定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否則,質押都應當認定為無效。
(三)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該財產不能用于質押。
抵押與質押,除了在是否轉移占有和公示方式上存有根本的區(qū)別之外,在其他方面并無本質的不同,因此不得抵押的財產理所當然也不得用于質押。如: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等等。這些財產都不得用于質押,如用于質押的,應當認定質押無效。
綜上內容就是針對“房產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做出的一些分析,雖然房產質押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但是在法律界看來這樣的事件卻是與立法相違背的,我們要一分為二的看待房產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從根本上入手來做好防御措施,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