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而導致人身受到損害的,那么被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可能性才會大,因此有的人認為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此時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其實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只不過此時屬于特別的工傷,即交通事故工傷。那法律中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笆艿綑C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包括職工本人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造成的傷害。)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否認定工傷此類的案件,應當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發(fā),結(jié)合勞動者的“上下班的時間”“上下班的路線”“上下班的目的”,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全面理解。
1、關(guān)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時間上要求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nèi),根據(jù)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慮交通狀況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時間范圍內(nèi)均可以認為是上下班時間。但也要考慮遲到或者早退因素,即使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可能是因為職工遲到或者早退,公司可以因職工遲到或者早退而進行處分,但不能因此否認該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也就是此時職工仍有可能構(gòu)成工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確處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上下班與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上下班時間的關(guān)系。職工在用人單位規(guī)定上下班時間下班,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當然應當認定工傷,但如果不是在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上下班時間下班,比如職工違反工作紀律遲到或者早退,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仍應認定為工傷。這是因為在工傷保險中,國際通行的兩大原則是用人單位單方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無論職工有無過錯,只要職工發(fā)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都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關(guān)于上下班途中的路線因素。
根據(jù)江蘇省關(guān)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yī)6號文件)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在合理時間內(nèi)經(jīng)過合理路線,而不是必經(jīng)路線或者最近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也可以是地下路線,甚至可以是高空路線(高架)或者過江河等。各種路線只要可以聯(lián)系到迅捷,或者費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住所地或者上班場所可以有兩處以上,有兩個不同的方向,無論選擇哪處或者哪個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職工與他人共搭車上下班而選擇的繞道路線、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線,順道買菜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線,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但如果下班后故意繞行或者與回家的路線方向大相徑庭,或者上下班路程通常需要1個小時,但中途購物花了3個小時,則明顯違背了連續(xù)性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工傷。
3、關(guān)于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
也就是說職工發(fā)生機動車事故時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而不是中途外出辦事,那樣可能因公外出受到傷害或者因履行職務受到意外事故傷害,都可能構(gòu)成工傷,但不是因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我們認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則即使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但不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也不宜認定“上下班途中”。
需要把握上訴三點,首先并不是所有勞動者出現(xiàn)交通事故都算是工傷,這里有時間限制,即只能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并且此時勞動者還不能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否則也是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