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聽證會制度的規(guī)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特征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據(jù)法定權限;
(二)行政處罰是針對有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
(三)行政處罰的目的既是為了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四)行政處罰是對于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一般的行政處罰不能要求聽證,即便對行政處罰有爭議,也只能申請復議,但像是責令停產停業(yè)或吊銷許可證的,這都屬于重大行政處罰,如果行政單位沒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那行政處罰程序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