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二、上訴的規(guī)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靠前審的判決、裁定,有權(quán)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dāng)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靠前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quán),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靠前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yīng)當(dāng)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靠前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nèi),有權(quán)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nèi),應(yīng)當(dāng)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fù)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上訴不加刑制度也是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上訴權(quán),如果上訴有可能會加重量刑,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因為害怕加重刑罰而不敢提出上訴,這樣的話并不利于司法公正,嫌疑人的上訴權(quán)是不能以任何借口被剝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