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收入除了基本工資外,還有一定的補貼、獎金以及加班工資。而對于其中的加班工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也是有具體規(guī)定的。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加班工資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
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
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
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