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fā)現(xiàn)民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之后,可以按照既定的規(guī)定,判處行政處罰,由此可以知道,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職權是比較大的,為了限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判處處罰的原則,根據(jù)實際,我國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我國行政處罰的原則:
靠前、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xiàn)。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jù)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jù)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平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
第三、適應違法行為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第四、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 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靠前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靠前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靠前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靠前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guī)則合理推定,如合并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 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于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guī)范競合。一旦出現(xiàn)規(guī)范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jù)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xiàn)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采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于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jù)效力優(yōu)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恒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
(1)合并處罰。在法定并處的情況下,因可以并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并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書。
(2)一事多層罰。對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行政主體可以采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3)一事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
(4)一事多行為。某一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單位分別作出處罰;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律上的連續(xù)行為,行政主體只能以一個違法行為作出一個處罰。
第五、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六、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第七、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第八、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guī)定的依規(guī)定。
行政處罰需要遵守的原則主要有以上幾種,這也就回答了我國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這個問題,根據(jù)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處罰的依據(jù)是法定的,任何人都不得在沒有立法依據(jù)的情形下,實施處罰,否則該處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