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一系列罪名的區(qū)別一直是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特別是在犯罪行為相似時,如何辨認是此罪而非彼罪呢?本文整理了關于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于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差異的參考。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增設了危險駕駛罪,規(guī)定在刑法靠前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靠前百三十三條之一,同時其第二款規(guī)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蔽kU駕駛行為可能構成的其他犯罪之一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之前,特別是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之后,大多數(shù)造成嚴重后果的醉酒駕駛行為都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這表明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存在某種聯(lián)系。因此,明確何種情況下危險駕駛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是刑法靠前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適用的關鍵之一。
由于危險駕駛罪的基本犯是抽象的危險犯,靠前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體的危險犯,靠前百一十五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靠前百一十四條基礎上的結果加重犯,并且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就具體的危險犯和抽象的危險犯的區(qū)分標準而言,可以認為二者只是危險程度的不同,即抽象的危險犯是具體的危險犯的前一階段,即侵害意味著發(fā)生實害,具體的危險意味著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險意味著具體的危險的可能性。那么,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關系便是層層遞進的關系,具體而言:
首先,如果危險駕駛行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險,那么只構成危險駕駛罪,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如果危險駕駛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體的危險,那么構成靠前百三十三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和靠前百一十四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競合犯,由于后者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應以靠前百一十四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再次,如果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實際損害,駕駛人對侵害法益的具體的危險具有故意,但對致人傷亡等實害結果僅具有過失,那么構成危險駕駛罪和靠前百一十五條靠前款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競合犯,由于靠前百一十五條靠前款的法定刑較高,所以應以靠前百一十五條靠前款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后,如果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實際損害,駕駛人對侵害法益的實害結果具有故意,那么構成危險駕駛罪和靠前百一十五條靠前款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競合犯,由于靠前百一十五條靠前款的法定刑較高,所以應以靠前百一十五條靠前款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接下來,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判斷危險駕駛行為所產生的具體的危險,其和抽象的危險的判斷有何區(qū)別。對抽象的危險的判斷,應當將行為時的客觀情況作為判斷資料,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標準判斷有無發(fā)生法益侵害結果的危險。但對于具體的危險的判斷則不同,應當將行為時的主客觀情況作為判斷資料,以客觀的立場判斷具體危險的有無。就醉酒駕駛行為來說,以下行為應被認定為具有具體的危險:1.醉酒后在喪失駕駛能力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在人多的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駛;2.醉酒后在喪失駕駛能力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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