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司法解釋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或者***。
《關于**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guī)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范圍由刑法第93條確定。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有關規(guī)定挪用,故意的內容是將公款挪作他用而不是非法占有。
結合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規(guī)定,我們發(fā)現對于此罪其實并沒有規(guī)定***處罰,最高的也就是判處行為人***了。另外,我們要注意之前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和情節(jié)作出了調整,如今犯此罪的就要按照規(guī)定來確定該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