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行為行為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二)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一)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二)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三)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
(六)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七)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一)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二)實施地區(qū)封鎖行為: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從上文中的介紹可以了解到,常見的不正當競爭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十一種,其中有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最慣用的手段,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些相關的知識,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向有關投訴部門進行投訴,不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為了維護大多數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