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多數的票據,若需要進行承兌的,則往往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而這種情況下作為承兌人也是會做出付款期限的提示。那具體來說票據提示付款期限有哪些情況呢?要是你對此不是很清楚的話,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票據提示付款期限有哪些情況
票據持有人向銀行提交并要求銀行付款的行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票據主要分為支票、匯票、以及本票。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內可以向銀行提示付款,過期作廢。
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出票日起的1個月。
三、商業(yè)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匯票到期后一個月
四、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書轉讓,匯票有一些限制,具體如下:
1、法定禁止背書(從行為的法律形式考慮)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
2、任意禁止背書(從行為的法律后果考慮)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3、質權人取得的匯票(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的關系。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3)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委托收款背書)
(1)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前面兩種是從普通背書的形式考慮,后面兩種是不能轉讓的特殊背書,如果分細點,可以如下:1、已經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2、已經被拒絕付款的的匯票3、后手取得的“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 4、質權人取得的匯票 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
《票據法》第九十一條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現實中,針對不同類型的票據具體的提示付款期限也是不一樣的,當然手里拿著的是哪類票據,就應當在該票據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承兌付款,否則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