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議庭審理是什么意思?
合議庭審理的意思是:法院組派一定數(shù)量的審判人員,采取法定的形式組成審理案件的組織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一種形式。合議庭的組成,按照案件的審級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審判靠前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理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評議時,一般先由陪審員、審判員發(fā)表意見,然后由審判長發(fā)言。
二、合議庭審理的相關(guān)法律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下: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靠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靠前審的,按照靠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靠前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靠前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qū)徖淼陌讣瑢嵭幸粚徑K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靠前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我們知道合議庭審理是處理案件的一種方式,合議庭的成員也是可以隨著案件審理的進展進行變動的,但是人員需要時刻保持在單數(shù),這樣做的意義在于對案件有不同意見進行爭論時,舉手表決出一個最終的意見,按照人數(shù)多的觀點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