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一般可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靠前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并處罰金。
《野生動物保**》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jié)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