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還原物請求權房屋怎么行使?
遺失物返還請求權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訴訟時效期限。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xù)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為權利預定存續(xù)期間,即預定期間。除斥期間是學理名詞而非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的專門用語。
在民法理論中,根據(jù)民事權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除斥期間僅適用于形成權。形成權概念的建立,是法學上的一項重大發(fā)現(xiàn),所謂形成權,依其至通說上的見解,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等。各國民法對許多形成權均設有預定期間的限制,一經(jīng)屆滿,這些形成權即告消滅。但并非所有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限制,法律對形成權是否設定除斥期間以及期間的長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chǎn)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shù)國家采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fā)生主義。
二、常見主體都是什么?
(一)主體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對物的占有的物權人。一方面,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既包括所有權人也包括他物權人,至于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獨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權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占有權,也不能享有此種請求權。另一方面,物權人行使該請求權的前提必須是其所有或有權占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物權人已喪失了對物的占有。在此情況下,才有必要返還。
(二)相對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相對人為無權占有物的人。具體來說,請求權的相對人應符合如下條件:一是相對人必須是現(xiàn)在占有標的物并侵害物權人占有的人。所謂現(xiàn)在占有人,就是指在提出請求之時,仍然占有標的物的人。現(xiàn)在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物權人只有向現(xiàn)在占有人提出請求才能使標的物實際返還給所有人。
綜上所述,在發(fā)現(xiàn)遺失物后一定要及時的要求物品的返還,因為返還請求權只有兩年的期限。該項請求權是由所有權所派生的請求權,并且是所有權效力的直接體現(xiàn),只要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利人的財產(chǎn),權利人都可以通過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