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生效時間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在訴訟流程后,一般的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后,在一定期限內容可以提交二審請求,
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如果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現(xiàn)場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進行裁判文書送達的話,其在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話,應采取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自登公告之日起第二天起算,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
靠前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靠前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靠前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收到的是判決書,不服一審判決書內容的話,應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從第二天開始起算十五天之內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收到的是一審裁定書,不服裁定書內容的話,應在收到一審裁定書之日起,從第二天開始起算十天之內提起上訴。當一審裁判文書過了上訴期后第二天即是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審裁判文書上訴期最后一天是節(jié)假日的話,還需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而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也需隨之順延。
一審判決生效日期是算在判決后的十五天后起效,如果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裁定簽收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