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應該知道,關于我們國家,尤其對于人民來講,人身自由權是基本的權利,那么我們可能就會產(chǎn)生疑問,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由誰行使?根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權的機關應該是公安機關,那么詳細的,我們一起來看下面的文章。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jīng)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一、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人身自由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jīng)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shù)乃季S活動,觀察社會現(xiàn)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guī)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chǎn)、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shù)哪康幕蚴侄?,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我們國家對于人身自由權這方面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人身自由權也是我們國家公民的基本權益,至于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由誰行使等方面的一些相關問題,我們還是應該多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就能夠自己明白這些問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