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guī)定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很重要的舉證原則,適用于民事訴訟,并且這一項原則也在法律中有所體現。
誰主張誰舉證,意思就是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就需要自己提供證據,并對這些證據加以證明。這是一種很重要的舉證責任的通俗的說法。這樣的規(guī)定也是方便非法律專業(yè)的人士去理解它的含義。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倒誰主張誰舉證這一項原則。與之相對應的,則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原則一般適用于侵權類訴訟案件,舉證責任由被告人承擔,主要就是證明自己與損害結果之間是沒有因果關系的,或者是受害人、第三人存在過錯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自己提出來的主張,就有責任自己提供證據證明。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主要是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要拿出有力的證據進行證明,如果舉證不能的話,將要承擔不利責任。具體含義如下。
1、靠前個含義就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告一方,如果提出了主張的話,那么要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也就是說,原告要拿出自己的證據,從而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合法的,原告在***過程中必然要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因此原告要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
2、第二個含義就是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也要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主要體現在被告的應訴和答辯的過程中,因為被告在應訴和答辯的時候要對原告的主張和請求進行承認,否認或者是反駁,被告也可以直接提出反訴,那么被告應當在提出一定事實的時候,也應當拿出證據來作為依據,使自己的否認或者是反駁亦或是反訴得以成立,這個時候被告是要負舉證責任。
3、第三個含義就是第三人也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是合法的,或者是合情合理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主張的,這個時候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應當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這樣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才會考慮到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保護第三人的合法的正當的權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是和案件存在利害關系,當判決的時候涉及到承擔實體義務,這個時候提出主張的話,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第三人與原被告一樣,如果不能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是請求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4、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無論是據原告的地位還是被告的地位,他們與不是共同訴訟中的原、被告一樣,也要對自己的主張或者是反駁負有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或是不能舉證的話將處于訴訟的不利地位。
5、還有在民事訴訟中有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訴訟代表人也要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就是代表人要代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這時訴訟代表人應當對自己的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