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休病假最新規(guī)定是什么?
(一)機關公務員因事、并休假、探親、婚喪、生育等離崗,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xù),如因急病或緊急情況確實不能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事后補辦請假手續(xù),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單上請部門負責人簽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請假半天的,可口頭向處室分管負責人請假。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須書面請示,經(jīng)處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交處室負責考勤的同志記錄。
(三)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供醫(y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
(四)對確有急事或急診事先無法請假的,應盡快以電話等方式口頭請假,上班后補辦請假手續(xù)。
(五)非領導職務請假須經(jīng)處室主要負責人批準(關鍵性崗位離崗時應告知分管領導)同意;副職負責人請假須經(jīng)處室主要負責人及局分管領導批準同意;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須經(jīng)局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批準同意。
二、請假期間的待遇
(一)公務員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間其生活性補貼計發(fā)比例參照國家關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間計發(fā)基本工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工作性津貼停發(fā)。
(二)公務員病假、事假、哺乳假、探親假期間,交通補貼停發(fā)。
(三)公務員公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為了加強公務員管理,我市有關部門就公務員請假事宜作了明確規(guī)定。
病假:病假應履行請假手續(xù),同時出具合同醫(yī)院或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的證明,因情況特殊來不及履行請假手續(xù)的應及時補辦有關手續(xù)。如需繼續(xù)延長假期的,要重新**有關手續(xù)。病假期滿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部門正職請假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準,部門副職請假由部門正職批準,部門科級以下人員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由領導班子研究批準并報***人事部門備案。病假期間待遇按省人事廳《關于我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待遇的通知》(蘇人通[1998]130號)規(guī)定執(zhí)行。病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在工作期間也是難免會發(fā)生一些頭痛腦熱的情況,那么員工在患病的時候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病假的,在申請時也是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門提交醫(yī)院診斷的病例以及繳費證明等材料的,如果說在病假到期后當事人沒有及時到崗,勞動者也是會被認作曠工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