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但法律中并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與新入職的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因此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之后確定是否約定。而要是約定了試用期的話,由于此時勞動者尚不屬于單位的正式員工,因此單位就說不用簽合同。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簽合同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簽合同嗎?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設立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前提是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可能有試用期的。口頭約定試用期,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例如,如用人單位與您簽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無效,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試用期能隨意辭退勞動者嗎?
試用期用人單位是不能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法》第21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靠前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或者不能說明勞動者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辭退條件的,都是屬于違法解除,最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具備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于舉證,建議用人單位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對于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二)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并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
試用期內員工被辭退,一般情況下很少有去申請仲裁的,多數員工忍一忍也就過去了,除非是用人單位扣發(fā)了員工的工資或者做其他讓員工難以忍受的事情,導致員工心理嚴重失衡,超出了員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極限,方才導致勞動仲裁的發(fā)生。
雖然是在試用期內,但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也是需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需要注意此時不能簽訂試用期合同。而關于試用期的約定內容,則可以作為條款一起寫入勞動合同當中。若你在這方面還有因為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