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凈身出戶的條件具備是指什么?
凈身出戶的條件只能是二人協(xié)商,一方愿意凈身出戶,法律上來說一般沒有強制的,即使一方出軌等,法律規(guī)定可減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事實操作中,這類事情一般至多是少分一些,而且數(shù)額一般比較小。
婚姻關系中一方有外遇出軌,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夫妻忠誠義務,屬過錯方。
《民法典》(自生效)靠前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注意,僅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說也可不這么分,甚至多分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軌與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lián)系。所以說,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有過錯一方自愿凈身出戶的話,無過錯方很難通過法律手段使其凈身出戶。
二、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在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jù)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jù)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可見,凈身出戶需要具備的較早條件就是丈夫或妻子自己愿意凈身出戶,至于當事人有出軌,甚至于說家暴的這些行為的時候,這并不是凈身出戶的法定條件。還有,在甘愿凈身出戶的同時,理論上凈身出戶不等于以后可以不給孩子支付撫養(yǎng)費,除非在協(xié)議中對此有明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