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委托代理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民事制度,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當事人準備民事訴訟的時候,往往會委托律師代理,此時律師就成為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我國法律對委托代理進行了明文規(guī)定,那么民法典的規(guī)定代理人方面的規(guī)定是什么?下面小編給大家具體講解下。
一、民法典的規(guī)定代理人方面的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對代理人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靠前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靠前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靠前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
靠前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代理終止的情形
《民法典》
靠前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靠前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靠前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協(xié)議后,需要簽署書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必須在委托權限內行使權力,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代理范圍。如果代理人需要將事項轉委托的,應該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