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賣法關于拍賣的認定
依我國《拍賣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統(tǒng)稱拍賣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二、拍賣的范圍包括哪些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拍賣的范圍是指拍賣的標的物,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審批手續(xù)。
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