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認購書交的定金還可以要回嗎
認購書中的定金,在不同的情況下具有不同性質。因此對定金的處理應視合同的具體情況,根據(jù)定金的性質和作用,分別按照抵作價款或收回、合同無效返還定金、一方違約而“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來分別處理。下面就常見的幾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買方?jīng)]有按照認購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靠前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xié)議內(nèi)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shù)返還買方。
4、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5、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之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因此,根據(jù)上述第三種情形,如果開發(fā)商和購房者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合同)的內(nèi)容無法達成一致的,那么,就不屬于違約情形,購房合同無法簽訂時購房定金可以要回來。
二、購房定金能不能要回
簽認購書交的定金其實也是可以要回的,但此時需要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才可以。在此您還要知道的是,根據(jù)我國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規(guī)定購房者在簽訂正式預售(銷售)合同前,必須簽訂認購書。換句話說,簽訂認購書并不是正式簽約的法定的必要前提。要是開發(fā)商要求簽訂認購書的話,其實此時購房者可以拒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