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是指什么
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jù)和其他科學證據(jù)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靠前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 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nèi),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shù)臋嗬?/strong>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般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移送審查階段,才會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若是案件到了法院審理階段,則此時應當稱之為被告人。于是,雖然是同一個人,但是在不同的階段,對其的稱謂其實并不一樣。而即使是作為犯罪嫌疑人,在各個階段都應該保障其合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