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的內容簡單概括起來就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即:
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如果保險公司關于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的相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比如進行健康告知時,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應當如實告知,不可隱瞞。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為重大過失而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且足以影響到保險公司決定是否予以承擔,或提高保險費率的,那么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而保險公司的解除保險合同權,自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天內有效,超過有效期卻并未行使的話,那么該權利自動消滅。但保險合同成立兩年的,那么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理賠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是故意不如實告知的,那么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后,可不承擔理賠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保費。若投保人/被保險人因為重大過失而導致沒有如實告知的,且對于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那么保險公司對于解除保險合同之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無需承擔理賠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應當將保費退還。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已經知道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未如實告知情況的,則不得解除保險合同。